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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发放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财务处、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部(处)。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 资助项目及对象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具有昆明航空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高职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具有昆明航空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高职二年级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具有昆明航空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
(一)省政府奖学金:具有昆明航空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高职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具有昆明航空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高职二年级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分别是每生每年一等助学金4200元、二等助学金32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按照上级教育部门下达的金额和名额评选。
第六条 省政府奖助学金
(一)省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
(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
按照上级教育部门下达的金额和名额评选。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限制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上一学年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人未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未按时提交申报材料的,不能参与评选。
第八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集体活动,工作积极主动,成绩突出。
第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学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无处分综合素质测评为优秀,综合成绩排名在全年级前10%(含)以内。
2.学生如果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规定另附),可优先参评。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学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素质测评为优秀,综合成绩排名在全年级前50%(含)以内。
2.家庭贫困,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惯,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自立自强精神。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1.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云教贷〔2016〕12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起,就读的在籍全日制农村建档立卡户学生、孤儿、城市低保户学生应优先享受一等助学金。
2.综合素质测评为良好及以上,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3.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惯,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自立自强精神。
4.残疾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考虑。
第十条 省政府奖助学金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集体活动,工作积极主动,成绩突出。
(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1.综合素质测评为优秀,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学科,综合成绩排名在全年级前10%(含)。
2.学生如果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规定另附),可优先参评。
(三)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综合素质测评为优秀,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无不及格学科,综合成绩排名在全年级前50%(含)以内,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建立贫困生档案,无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惯,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自立自强精神。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奖助学金:
1.上学年受到学校或二级学院通报批评或以上处分的,所在宿舍内务卫生3次以上不达标的;
2.有破坏公物被通报的;
3.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奢侈浪费行为的;
4.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的;
5.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恶意拖欠学费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第十二条 已参加勤工助学且表现优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评选及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参评条件,首先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班级(年级)同学民主评议,班级(年级)民主评议小组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并进行班级(年级)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各二级学院审核。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各班级(年级)提出的建议名单及学生材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二级学院公示5天,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及材料,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按照要求组织报送上级部门。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及时统计并提供获得奖励和资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号,各项奖助学金直接打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公开透明,保证所有学生了解各种奖助学金的评选条件、方法和步骤,确保评选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八条 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时,必须考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即按照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顺序组织评选。
第十九条 组织民主评议、等额推选时,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必须关注特殊学生(如单亲子女、重灾家庭子女、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等)的评议情况,努力做到应助全助。
第二十条 如发生不可逆转情况(如退学等),不能或不需要将奖助学金发到学生手中,需立即向学生工作部(处)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评选名单一旦确定,经学校批准后,不允许更改、替换,也不允许1人顶名,多人均分。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受奖助学生的教育,使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知恩图报、自立自强。同时,要加强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若发现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行为,除追回全部资助金额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评选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要认真总结评选工作,将评选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送至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评选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保证整个评选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接受上级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类奖助基金的评选接受全校师生的共同监督,在公示期间如有任何异议,可向公示部门提出异议,各部门在收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对答复不满意者可向公示部门的上级部门提出复议,接受部门需在3日内给予答复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各部门有异议的材料及相关答复材料需保存3年及以上。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妥善保管各种评审资料,学生民主评议选票和初审汇总表等资料保存3年及以上。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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