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昆明航空职业学院官方网站!

昆明航空职业学院校内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9-02
来源:原创
阅读次数:1974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规范学校奖助学金评选程序,引导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充分发挥奖助学金的导向作用,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奖助学金分为校级奖学金和校级助学金。校级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就读的中国籍全日制品学兼优的学生;校级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习表现良好,却未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部长、各二级学院书记任副组长,学生处资助老师和各二级学院资助老师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和管理评审工作,审查、确定受助学生。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学生奖助学金工作日常事务。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小组,由二级学院书记任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审条件

第七条 学校筑梦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筑梦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3000元(具体以学校当年公示标准为准)。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三)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优异;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五)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

(六)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五年级)学生。

第九条 评选学校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校奖学金参评学生综合素质量化考核成绩和学业成绩均位于班级前5%;

(二)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和出色地完成组织分配的社会工作及公共事务;

(三)态度端正,能积极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生产实习、公益劳动,按规定时间获得教学计划要求的技能证书;

(四)全学期无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现象;

(五)在班级虚心学习并热心帮助同学,外出实习期间,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没有发生人为的人身、设备、生产事故;

(六)一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

(七)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入围的前提下,遵循学业成绩优先的原则。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能申请学校奖学金:

(一)同一学年内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者;

(二)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者;

(三)受学校处分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者。

第十一条 在评审期间及评审结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校奖学金资格,并收回奖金。

(一)提供评审材料弄虚作假者;

(二)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受到校纪校规处分者。

第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按当年在校参评学生总数5%的比例评选。

第十三条 校级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评审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年资助1000元-2000元(具体以学校当年公示标准为准)。

第十四条 校级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当年内未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其他助学金。

第十五条 校级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学校每年在校的困难学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名额比例约为当年在校学生人数的5%左右。当年已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外,其他家庭困难学生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学校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学校每年根据专项助困经费提取情况分配各二级学院评选名额。

第十七条 校级奖学金申报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昆明航空职业学院校级奖学金申请表》;

(三)各班级(专业、年级)民主评议小组对申报学生作出资格认定;

(四)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本院申报的学生组织评审,并在本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名单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

(五)学生资助中心对全校申报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学生,还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十九条 校级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二十条 校级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并递交《昆明航空职业学院校级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校级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省级奖学金或省级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各班要结合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拟享受校级助学金资助的初步名单,并在班级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审核,同时在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复核,并在学校内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严格按照《云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昆明航空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开展校级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对未享受到国家助学金的困难学生侧重考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发放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奖助学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将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通过银行卡的方式一次性发放学校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学生,获奖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奖学金申请、评审、发放全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校级助学金按每学期5个月、一学年10个月计发放。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校级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校级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校级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及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