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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航空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9-02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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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云南省教育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 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根据困难程度,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一般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特殊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绝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本人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1.双亲务农,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的;

2.城镇学生父或母一方失业,且另一方无稳定经济来源;

3.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七级及以下级残疾,劳动能力弱,造成家庭经济出现困难的;

4.父母离异,且监护人一方无稳定经济来源的;

5.造成家庭经济出现一般困难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1.双亲务农且父母或学生本人中有一人为农村低保对象的;

2.城镇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中有一人为低保对象的;

3.父或母一方亡故,且健在方无稳定收入来源的;

4.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四、五、六级残疾,或较重疾病每年需支付较高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出现较大困难的;

5.学生家庭所在地区近两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出现较大困难的;

6.造成家庭经济出现较大困难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绝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1.孤儿、事实孤儿;

2.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5.父或母一方亡故,且健在方为低保对象;

6.父母均为低保对象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或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7.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一、二、三级残疾,或重大疾病每年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出现重大困难的;

8.学生家庭所在地区近两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出现重大困难的;

9.造成家庭经济出现重大困难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认定工作机制

第六条 建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认定工作组,专业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部)为学院认定工作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全校贫困生的认定工作; 

(三)二级学院成立贫困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院 的认定工作。以二级学院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院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 

(四)年级成立评议工作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首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并由学生本人在“认定申请表”内承诺签字,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并于每学年 9 月开学第一周或新生报道一周内交二级学院评议工作小组。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

第八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依据,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及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列入特殊困难档次。 

农村低保、城镇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交低保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需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孤儿需提交孤儿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残疾需提交残疾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交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原件,烈士子女需提供烈士证明书复印件(须查验原件)。

第九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条 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部)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认定工作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 ”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完善动态管理。各二级学院应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采用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每学年第二学期,学校和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适时随机抽选不少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重点考查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生活状况。被复查的学生须重新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评议小组和分院认定小组要从“经济是否困难、学习是否努力、表现是否积极上进、生活是否俭朴”四个方面提出复查认定意见。

复查工作还要解决以下三种情况:

①未经“绿色通道”入学,实际经济非常困难;

②因家庭发生变故导致经济困难;

③已经被认定困难而实际并不困难。对弄虚作假、隐瞒实际家庭经济情况而获得资助、参评助困类奖助学金的学生,除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认定过程中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注重维护学生心理健康。评议认定以评议书面材料为主,需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的,可采取个别访谈和家访等形式,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和改进理想信念教育、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感恩励志教育。加强学校信用体系建设,将思想政治工作和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大帮困、助学、育人力度。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报告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昆明航空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