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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航空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9-02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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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以获取合法报酬,帮助大学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锻炼品质毅力,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主要目的的各种服务或劳动。

第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以服务学校,培养能力为宗旨,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条件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自主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建立学校党委领导、行政负责、各职能部门参与、团学组织协助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学生会、学生社团在勤工助学中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勤工助学办公室是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具体业务机构,隶属学生工作部(处)。其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审批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组织协调和指导管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3.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4.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5.协同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审核和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岗位设置原则

1.岗位的设置以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为前提,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具有安全风险的工作;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涉及个人档案、考试成绩、考试试卷及其他涉及教学、管理机密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不得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4.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九条 岗位设置类型

1.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临时岗位两种类型。

2.固定岗位,是指设立时间为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3.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临时性工作岗位。

第十条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正常的教学时间不得安排学生勤工助学。


第四章 勤工助学人员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明理诚信,勤俭自强,品德优良;

2.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3.身心健康,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学期学习成绩合格;

4.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不良消费等不良行为;

5.有责任心,有吃苦精神,工作踏实。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1.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正常学习或导致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

2.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者;

3.在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家庭情况认定中弄虚作假者;

4.未经学生处同意,上岗后擅自调换工作者;

5.不经请假擅自缺岗 3 次者;

6.没有责任心,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岗位工作者;

7.有不良行为习惯和违纪违规者。


第五章 勤工助学的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自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经辅导员审核后,报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填写《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后由各岗位需求部门组织面试,面试通过的学生由各需求部门进行岗位具体分配。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需求部门岗位分配进行录用名单公示。


第六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学校内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组织的校内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岗位信息、薪酬标准及安全要求;

3.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及必要劳动保护;

4.有权拒绝参加违法或超负荷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诚实守信,服从分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岗;

4.如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上岗者,应执行正常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缺席、不随意旷工,不迟到早退;

5.若要辞去勤工助学工作,必须提前一周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辞工手续 ;

6.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学校形象。


第七章 勤工助学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遵循“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

2.学生工作部(处)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培养吃苦耐劳、敬业奉献的精神品质;

3.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期间,应遵守各部门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4.各部门负责对学生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并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反馈学生的工作表现情况;

5.学校定期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培训活动,提高学生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6.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同学,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考核

每学期末,由用工单位对所聘用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需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备案。考核内容涵盖学生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学习成绩、遵纪守法情况等关键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下学期不再具备勤工助学岗位聘用资格。


第八章 勤工助学薪酬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按每月40个工时计酬。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